各相关单位、各镇(乡)街道:
为加快我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政〔2023〕2219号)、《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通卫健发〔2023〕16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经区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通州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请各单位严格落实。
北京市通州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教育压力,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积极引导本区普惠托育事业发展,规范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23〕2219号,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卫健发〔2023〕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的认定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通州区发放给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的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为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1:1的分担比例对各区予以补助。
第二章 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五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按照1000元/生·月的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用于抵补办托成本支出。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据实计算。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生均定额补助按一半标准发放。半日托服务按照0.5天计算。生均定额补助不适用于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全额保障的提供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
第六条 补助婴幼儿基数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委信息系统的在托婴幼儿数核定。原则上生均补助人数不应超过通州区托育机构园所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报表中备案的机构托位总数。婴幼儿离开所在托育机构园所的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婴幼儿自入托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
第三章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七条 统筹利用现有存量场地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提供托育服务。对经审核确有租赁场地需求(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的提供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租金补助不适用于已享受市级学前教育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幼儿园等机构。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按照每月实际在托人数占备案托位总数的比例确定租金补助,确保享受补助面积符合实际,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当月收托人数占托位总数的50%以下,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补助的80%给予租金补助;收托人数占托位总数的50%(含)以上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补助的100%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当月在托人数为零,当月不享受租金补助。
第八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通州区托育发展规划和托育布局规划,达到托育机构办托标准。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租赁场地的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租金补助面积以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用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办托场所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每托位补助面积不高于6平方米。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的评估工作,确保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根据租赁场地价格、实际使用面积等所享受的租金补助在补助标准范围内。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除外);
2.公办性质托育机构园所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4.租赁属地街道、乡镇政府自有房屋场所;
5.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教委、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租赁场地。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资金申请和拨付,明确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要求,并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书面申请等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对普惠托肓机构采取书面、现场等方式进行条件初审。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确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机构信息、在托婴幼儿信息、房屋场地租赁面积等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补助机构园所名称、办托地址、办托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份,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根据当年前三个季度入托人数、房屋租金等情况,将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送至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审核情况,区财政局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将每年普惠托育资金需求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并每年分两次将资金拨付至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
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按月方式拨付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生均定额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租金补助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托育机构园所依法享有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使用在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备案的账户,不得套取利润。
第十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资格的,取消该园所享受的财政补助资格,从当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补助,已预拨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委或区教委依法依规追回。
第十九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及个人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取消该机构园所的财政补助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诈骗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于每年8月31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本区上年接受财政补助的托育机构园所年度财务报表、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收入支出结构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全区整体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委。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结束。
温馨提醒:
1.本文来源于通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具体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2.北京各区普惠性幼儿园完整名单可参考【持续更新】2024年北京16区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