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怀柔区幼升小入学招生工作启动,2020年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发布,团队为大家分享2020年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2020年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依据《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关于 2020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 二〔2020〕5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 下统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怀柔区接受 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证明、实 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 登记卡)。
二、审核程序
建立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件材 料审核联审机制,由区教委牵头,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 访办、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 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 开展网上联合审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审核 协调工作组织。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于 2020 年 5 月 6 日—5 月 31 日,登录“北京市 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怀柔区 —非京籍入口,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基本信息填报,网 上提交审核申请。
(二)各相关部门网上联合审核
各相关部门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5 月 31 日对审核申请人 提交的证件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 合审查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三)审核申请人网上查看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 //yjrx.bjedu.cn/)—怀柔区—非京籍入口,查看审核结果,审 核通过的,进一步完善信息并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未 审核通过的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三、审核职责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在怀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 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 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 市场监管局审核。
(二)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和属地派出所分别审核。
(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公安部门 进行审核。
(四)全家户口簿由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五)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证件 材料联合审核结果的确认部门。对各部门联合审核均通过的审核 申请人资格进行确认。
四、审核标准
(一)在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怀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怀 柔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截 至申请月的前六个月内在本区连续缴纳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 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公司股 东或者合伙人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录、营业执照原件。
3.注册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
(二)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怀柔实际住 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仅限住宅),应提供《房 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 房买卖网签合同(仅限住宅)及购房发票、产权人身份证。住所 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 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 证明无效。
(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 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京实际 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 涂改无效。
4.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日期截止到 2020 年 5 月 6 日且在有效期内。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 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公安机关派发的户口簿为准)。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 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五、审核要求
(一)各证件审核单位要加强区域内统筹、培训和宣传,严 格执行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标准,分工负责,积极合作,要保证本 部门范围内标准一致。避免出现不同街道、镇乡之间标准不一致 的情况,避免出现标准先松后紧、前后不一的情况。
(二)各审核部门要向家长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 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指导家长做好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区教委建立实时沟 通制度,确保标准统一,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尽 快妥善解决。
(四)各部门对照方案,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 标准,明确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做好说明解释 工作。
(五)各部门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 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和政治敏感问题, 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及时反 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一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印发时自 行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
1.证明证件审核部门一览表
2.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览表
3.《北京市居住证》审核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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