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和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学生在校营养、健康、安全、卫生用餐,本文为您分享两份文件原文。
北京教委等五部门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通知
各区教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财政局、公安分局,燕山教委、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财政国资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和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学生在校营养、健康、安全、卫生用餐,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24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文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完善食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改善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生就餐坚持自愿性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当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当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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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学生营养、健康、安全、卫生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校外供餐(以下简称“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校外供餐企业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供餐企业,是指根据服务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有校外供餐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第六条 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校外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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